(2017)陕0302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磊诉被告罗嫣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罗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274号原告:张磊,男,汉族,1985年9月出生,河北邯郸市人,住宝鸡市渭滨区。委托代理人杨亚莉,陕西标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嫣,女,汉族,1986年5月出生,陕西省宝鸡市人,住宝鸡市渭滨区。委托代理人张晓玲,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磊与被告罗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张磊负担。审判员 朱存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永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