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6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胜利与解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利,解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6902号原告:王胜利,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神木镇。被告:解小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麻家塔乡。原告王胜利与被告解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被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利撤回对被告解小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边慧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