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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6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胜利与解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利,解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6902号原告:王胜利,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神木镇。被告:解小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麻家塔乡。原告王胜利与被告解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被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利撤回对被告解小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边慧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