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5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小珍与陈启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珍,陈启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5470号原告:张小珍,女,汉族。被告:陈启兑,男,汉族。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珍撤回起诉。本案免交受理费。审判员 付小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广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