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特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柏生、许叶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柏生,许叶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特767号申请人:王柏生,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人:许叶军,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柏生、申请人许叶军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徐文斌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王柏生与申请人许叶军承揽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20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许叶军支付申请人王柏生加工费37200元,自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止于每月30日前各支付5000元,余款22200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付清。二、申请人王柏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