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行审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企业养老保险处与被执行人湖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邵阳市企业养老保险处,湖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03行审29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企业养老保险处。法定代表人段立成。被执行人:湖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邵阳大道三一湖汽。法定代表人梁林河。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企业养老保险处申请执行邵企保限缴字[2017]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通知书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邵阳市企业养老保险处申请执行的邵企保限缴字[2017]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晓雨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