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洪国豪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国豪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刑初183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国豪,男,1993年4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1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古伟标、梁晓璇,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6]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国豪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国豪及辩护人古伟标、梁晓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6月11日起,被告人洪国豪为“皇冠”赌博网站(网址××)担任二级代理,开设8个会员帐号接受外围欧洲杯足球赛事投注,并从中抽水牟利,截至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洪国豪接受投注的金额共计13636473元。2016年7月11日6时许,被告人洪国豪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骏威广场商业大厦23楼A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现场起获用于网络投注的电脑1台、手机1部、用于记录赛况笔记本l本和纸张1张。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洪国豪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本案涉案金额13636473元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洪国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以上五年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洪国豪提出涉案账户、密码是“阿某”给其的、其不知道他的全名、其用涉案的八个会员账户去赌博、因为账户是有限额的、其一共下注3万元左右、公安人员直接把网站打开了、让其读截图上的数字、其没有开设赌场、其只是在网上赌博、其在公安机关认罪是因为其认为开设赌场和赌博是一样、且其不知道金额这么大。辩护人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指控被告人洪国豪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该案没有上下线的言辞证据,也没有通话记录、短信记录、银行明细等书证证实,不能单凭电子证据而认定,被告人洪国豪称其只是利用这八个账户赌博,现未找到这八个账户会员的存在,应做有利于被告人洪国豪的认定。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6月11日起,被告人洪国豪为“皇冠”赌博网站(网址××)担任二级代理,开设8个会员帐号接受外围欧洲杯足球赛事投注,并从中抽水牟利,截至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洪国豪接受投注的金额共计13636473元。2016年7月11日6时许,被告人洪国豪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骏威广场商业大厦23楼A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现场起获用于网络投注的电脑1台、手机1部、用于记录赛况笔记本l本和纸张1张。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洪某的证言:2016年7月11日6时许,我在家里(地址是花都区新华街骏威广场商业大厦23楼A房)睡觉,就有民警过来检查,检查中发现我们有参与欧洲杯足球赛事网络赌博的嫌疑,后就将我和母亲冯某、哥哥洪国豪传唤到派出所调查。被抓时当时我就在房子内睡觉,母亲冯某和哥哥洪国豪就不清楚了,我出房门的时候看见他们在大厅。房子里就有一台电脑,放在大厅内,平时是我和哥哥洪国豪共同使用多,其他人都很少使用电脑。我没有使用该电脑赌博,我不清楚我哥哥洪国豪是否有使用该电脑赌博。我一共参与了两次欧洲杯足球赛事赌博,第一次是2016年6月份欧洲杯足球开幕式的时候,在花都区新华街雅宝新城内,我叫“阿豪”在电脑上的网址上帮我下注500元法国赢,我就通过微信支付了500元给“阿豪”;第二次也是在2016年6月份欧洲杯足球开幕式的时候,在花都区新华街雅宝新城内我叫“阿豪”在电脑上的网址上帮我下注500下注瑞士贏,我就通过微信支付了500元给“阿豪”。我是通过朋友“阿豪”在网上参与欧洲杯足球赛事赌博,我只知道赌输赢,两次都下注500元,还有什么玩法我就不清楚了,我不清楚该欧洲杯足球赛事赌博投注网址是多少。“阿豪”的全名不知道,现在何处不知道,没有他的联系方式,我是在微信上找他的,现在删了。我两次参与欧洲杯足球赛事赌博,一共赢了1000元。2、证人冯某的证言:我没有参与赌博,我不清楚洪国豪、洪某是否有参与赌博。警察查房时,我打开房门后看到洪国豪、洪某他们在大厅了,当时我看到电视正在播放踢足球。我平时有使用该电脑,都是看新闻和听歌。3、被告人洪国豪的供述:我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开设账户和密码给客人进行足球比赛赌博,从2016年6月11日开始至2016年7月11日结束。从2016年6月11日至今,我开设的账户总共接受的投注金额约13636473元,输39850元。我是二级代理,我通过二级代理开设账号和密码给客人,客人再通过我开设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去投注进行赌博。我进行投注时登录的网址是http//ag.hg0088.com,登录的账号是zdz2688,密码yyy888,安全码ttt888。我一共开设了八个会员给客人赌博,会员1,账号zdz601,我平时称呼他为“矮仔”,年约27岁,狮岭人;会员2,账号zdz606,我平时称呼他为“阿肥”,年约26岁,狮岭人;会员3,账号zdz607,我平时称呼他为“阿强”,年约27岁,狮岭人;会员4,账号zdz689,我平时称呼他为“阿肥”,年约28岁,狮岭人;会员5,账号zdz800,我平时称呼他为“阿标”(具体名字不清楚),年约26岁,狮岭人;会员6,账号zdz811,我平时称呼他为“阿辉”,年约25岁,狮岭人;会员7,账号zdz855,我平时称呼他为“阿飞”,年约29岁,狮岭人;会员8,账号zdz866,我平时称呼他为“杰仔”,年约26岁,狮岭人,上面几个人具体叫什么名字,我都不知道。我们是一个星期现金交收一次,逢星期一交收。我的二级代理是我朋友“阿某”开设给我的。“阿某”,27岁,具体名字不清楚,花都区新华人,我不知道他的去向。账号zdz800、账号zdz811、账号zdz855、账号zdz866的输赢是和“阿某”各占五成,其余账号都是由我自己全占的。民警在搜查我住所时当场扣押了我用于网络投注的一台式电脑主机、一台ipone6手机、一个mp3播放器、一本笔记本(用于记录个别人的投注情况)和一张书写有球赛内容的纸张。我因图财,所以进行欧洲杯网络外围投注。zdz2688账户就只有我本人使用。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1号骏威广场A座23楼A房的户主是我母亲冯某,混泥土结构,四房两厅,我们一家大约居住了十一年。里面有一台电脑,该电脑放在大厅,平时都是由我用的比较多,我弟弟平时偶尔玩一下游戏,我父母都不懂得使用电脑,我使用该电脑进行网络赌博的。我使用的zdz2688账户只接受会员的投注。我与上、下家参赌人员之间基本上都是现金交收,有时使用银行卡转账,我不记得对方的账号了,我与上、下家见面的地方太多了,我忘记了平时是在什么地方见面的。我输了3万多元,具体多少不清楚。我给下家的水钱是有效投注10000元是100元,具体累计多少我不清楚,下家的投注我自己吃完,上家没有给水给我。2016年6月份开始的欧洲杯足球赛至今,我主要从事网络赌球投注交收结数工作。投注的服务器就是我家的电脑,该网站网页是之前与别人(即“阿某”)使用时别人开设的,后来就给了我。之前弄这个赌博网站时,我与“阿某”商量好,得益平分的,后来“阿某”不做了,我分了他四万元后,就由我一个人做了,我是现金支付给“阿某”的。被告人洪国豪对网页截图进行了签认,签认内容:图片所示是在计算机浏览器输入网址××,使用用户名zdz2688登录赌博网站管理端后,查询到2016年6月11日至6月18日、6月19日至6月26日、6月27日至7月3日、7月4日至7月11日、6月11日至7月10日,我使用的二级代理账户和下级代理商接受客户投注的报表信息;图片所示在计算机浏览器输入网址××,使用我的二级代理帐号zdz2688,密码yyy888,安全码ttt888,登录赌博网站管理端前的页面截图及登录赌博网站管理端后首页显示的页面信息。被告人洪国豪对扣押的手机、笔记本、电脑主机进行了签认。4、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7月11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骏威广场商业大厦23楼A房抓获被告人洪国豪。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1号骏威广场商业大厦A座23楼A房现场起获电脑主机1台、MP3播放器1个、笔记本1本、纸张1张、手机1部,均依法予以扣押。6、:公安人员对在被告人洪国豪家中起获的电脑进行电子物证检查及远程勘验的情况。7、网页截图,主要内容:在涉案计算机上使用帐号zdz2688登录涉案赌博网站,显示该代理账号有8个下级账号及2016年6月11日至7月11日该代理帐号及下级代理账号接受客户投注共计13636473元。8、被告人洪国豪的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洪国豪出生于1993年4月3日,作案时是成年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国豪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洪国豪的庭前供述,由公安机关依法取得,并与经庭审质证的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扣押材料等证据证实抓获被告人洪国豪时起获电脑主机一台,证人洪某、冯某均称其二人未使用过涉案电脑进行赌博,被告人洪国豪供述称其使用涉案电脑接受他人投注进行网络赌博、涉案的二级代理账号只有其本人使用、以现金的方式交收赌资,且对会员、分成等细节进行了供述,并能与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洪国豪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洪国豪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据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洪国豪适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综合被告人洪国豪犯罪手段、情节及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国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冲人民陪审员 毕小丹人民陪审员 黄龙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巫惠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