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新宝、尤花娥、杨敏、胡某2、胡某1与田产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新宝,尤花娥,杨某某,胡某1,胡某2,田产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胡新宝,男,生于1950年4月8日,住洛南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胡新宝之儿媳。申请执行人尤花娥,女,生于1952年6月27日,住洛南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尤花娥之儿媳。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生于1976年3月13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胡某1,女,住洛南县。法定代理人杨某某,系胡某1之母。申请执行人胡某2,男,住洛南县。法定代理人杨某某,系胡某2之母。被执行人田产民,男,生于1958年7月15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胡新宝、尤花娥、杨某某、胡某2、胡某1与被执行人田产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1民初14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限被告田产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五原告人民币600033.60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田产民负担。”逾期后被执行人田产民未能给付,权利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田产民现在商州监狱服刑(刑期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胡新宝、尤花娥、杨某某、胡某2、胡某1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田产民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平审判员 刘全幸审判员 冀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