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申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金学哲与北京香樟园宾馆有限公司、刘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学哲,北京香樟园宾馆有限公司,刘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申35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金学哲,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山,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香樟园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砖角楼北里5号。法定代表人:余云芳,总经理。原审被告:刘磊,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赤峰市。再审申请人金学哲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香樟园宾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65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金学哲于2017年10月24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学哲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学哲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嘉节审 判 员 张 阳代理审判员 赵 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