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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谌舒楚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谌舒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445号罪犯谌舒楚,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该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6日作出(2006)怀中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谌舒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8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将罪犯谌舒楚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8月15日、2013年5月27日、2015年6月2日,经本院三次减刑共减刑五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阳烜、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专、黄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谌舒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谌舒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谌舒楚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且已减刑四次,属严格把握罪犯。建议降低减刑幅度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谌舒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表扬七次,余345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谌舒楚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其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从严把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降低减刑幅度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谌舒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陈红星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