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韩荣荣与王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荣荣,王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民初973号原告:韩荣荣,女,1979年5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王锐,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韩荣荣与被告王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荣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荣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欠款17000元,利息4767元(自2013年11月20日至2015年1月20日,利率20‰),共计21767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到期未能还款,2013年11月3日,双方清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金额17000元,约定同年11月20日前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不还款。王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经当庭核对无异,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借条复印件,因无法与原件核对,且原告不能说明借条原件去向,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7日,原告韩荣荣向本院提起诉讼,称被告王锐欠其借款不予归还。本院受理后,因被告王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在人民法院报向被告王锐公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韩荣荣未向法庭出示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形成的借条原件。本院认为,原告韩荣荣诉称其与被告王锐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但其向法庭出示的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被采信,再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韩荣荣的主张,无法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综上所述,对原告韩荣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荣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4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韩荣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永龙人民陪审员 梁雄堂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