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1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汪永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汪永道,陆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9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57952949X。代表人:柯晶,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汪永道,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陆琼英,女,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汪永道、陆琼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12403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09833.1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股权,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汪永道进行司法拘留,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