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9执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辉秋与刘炳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秋,刘炳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9执2255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秋,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执行人:刘炳宏,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受理的王辉秋与刘炳宏借款合同一案中,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院作出的(2016)新0109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460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回款物,现申请人自愿撤销申请,并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院(2016)新0109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文忠审 判 员 刘玉胜代理审判员 邓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