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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士元与杨新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士元,杨新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1424号原告:郭士元,男。被告:杨新和,男。原告郭士元诉被告杨新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郭士元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将欠款全部偿还,原告郭士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士元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3元(原告郭士元预交),由原告郭士元负担。审 判 长  姜 帆审 判 员  徐 楠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