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士元与杨新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士元,杨新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1424号原告:郭士元,男。被告:杨新和,男。原告郭士元诉被告杨新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郭士元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将欠款全部偿还,原告郭士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士元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3元(原告郭士元预交),由原告郭士元负担。审 判 长 姜 帆审 判 员 徐 楠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