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刑终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江民顺、姚涛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民顺,姚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刑终222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民顺,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汉族,小学文化,住桐城市。2006年1月1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桐城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姚涛,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桐城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桐城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2017年4月25日经桐城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民顺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姚涛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皖088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江民顺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姚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追缴被告人江民顺、姚涛共同非法所得28800元,发还给被害单位安徽沃尔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宣判后,江民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江民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江民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民顺撤回上诉。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7)皖088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祖琴审判员 方国松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