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巴中中泉东方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向光周、向碧琼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中中泉东方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光周,向碧琼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3306号原告:巴中中泉东方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大道盈丰苑1幢15楼5号。法定代表人:黄劲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智明,巴中市江北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光周,男,生于1965年,汉族,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被告:向碧琼,女,生于1964年,汉族,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审理巴中中泉东方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向光周、向碧琼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中中泉东方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中中泉东方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元,由原告巴中中泉东方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