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8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徐某与朱某、李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朱某,李某,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8569号原告:徐某,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无业,现住赤峰市。被告:朱某,男,201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学生,现住赤峰市。法定代理人不详。被告:李某,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无业,住址同上。被告:王某,男,身份信息不详,教师,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李某、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李某、王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李某、王某的起诉。审判员朱丽冰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栾书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