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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5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与李树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李树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54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建设大街。负责人:张海青,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亮,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金,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黄骅支行)与被告李树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树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黄骅支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李树金偿还农行黄骅支行透支款本金6773.0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2.诉讼费用由李树金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7月3日,李树金在农行黄骅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后李树金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至今该信用卡上透支消费逾期未偿还本金为6773.03元,并应支付利息。经农行黄骅支行多次催要,李树金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李树金缺席无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7月3日,李树金在农行黄骅支行申请金穗准贷记卡一张,填写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申请表一张,并附金穗准贷记卡的领用合约(个人卡)一份。领用合约第四条约定,透支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万分之五。截止2017年9月24日,李树金使用该准贷记卡透支消费逾期未偿还本金共计为6773.03元、利息为2082.29元。上述事实,有农行黄骅支行提交的金穗准贷记卡催收通知单、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农行黄骅支行与李树金之间签订的申请表、领用合约(个人卡)、信用卡章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恪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李树金在使用信用卡后,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及相关费用。现李树金逾期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农行黄骅支行依据信用卡领用合约等相关约定起诉要求李树金支付欠款本金、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约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李树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参与庭审等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树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金穗准贷记卡透支款本金6773.03元及利息2082.29元。二、李树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支付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等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树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元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