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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40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巧玲与刁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巧玲,刁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4088号原告:刘巧玲,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被告:刁雁军,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刘巧玲与被告刁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刘巧玲所诉被告刁雁军住址不明确,致使起诉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巧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梦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