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4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政与沈文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政,沈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4498号申请执行人朱政,曾用名沈南、沈凤琪,男,198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沈文伟,男,199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朱政与沈文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沈文伟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5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初次登记日期为2014年11月12日,车牌号苏E×××××卡雷拉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于2017年10月12日被本院另案查封,但未找到该车。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有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未找到被执行人沈文伟下落,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将被执行人沈文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次执行查明的情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民终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根发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丽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