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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丹东全德商贸有限公司与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全德商贸有限公司,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全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县前街二组109号。法定代表人:刘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横道河镇。法定代表人:刘凤利,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丹东全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丹民三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查封的涉案房屋暂无法变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丹执字第00026-3号执行裁定:(2014)丹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经查,双方于2017年6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丹民三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士伟执行员  尚洪飞执行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