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3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药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药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3820号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哈药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王浩淼。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哈药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哈药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九州通医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街东吴大道南、十六支沟西分拣中心-1-5层房屋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哈药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街东吴大道南、十六支沟西分拣中心-1-5层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九州通医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东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盛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丽明书 记 员 张月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