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91执6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广东、方淑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方淑芬,宋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6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方淑芬,女,汉族,1971年7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被执行人宋朝祥,男,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开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宋朝祥、方淑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朝祥、方淑芬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朝祥、方淑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宋朝祥、方淑芬的银行存款1829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