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劲安与被执行人牛创胜、薛亲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劲安,牛创胜,薛亲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柴劲安,男,1960年1月19日生,汉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吴家关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牛创胜,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万荣县南张乡范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薛亲梅,女,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万荣县南张乡范村人,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柴劲安与牛创胜、薛亲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牛创胜、薛亲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柴劲安因牛创胜、薛亲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柴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