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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瑞清与王寿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清,王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张瑞清,农民。被执行人:王寿清,农民。本院在执行张瑞清与王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裁定(2016)鄂0323执3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王寿清于2017年10月24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265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成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