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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XX、陈裕祥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陈裕祥,庞梓勇,颜广森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刑初55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1976年8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廉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陈裕祥,曾用名:陈观海,绰号“海仔”,男,1995年1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廉江市,现住广东省廉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庞梓勇,绰号“勇仔”,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廉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颜广森,绰号“森仔”,男,1994年11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廉江市,现住广东省廉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7﹞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陈裕祥、庞梓勇、颜广森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小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陈裕祥、庞梓勇、颜广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XX、陈裕祥经合谋后,合股在廉江市城南街道办永安北路东三街1号被告人陈裕祥的家中三楼楼房处开设“赌番摊”赌场供他人赌博。后被告人庞梓勇中途入股该赌场。被告人XX在该赌场负责盖摊子,被告人庞梓勇负责分摊子,被告人陈裕祥负责收支赌资,同时以每天200元工资聘请被告人颜广森负责为赌场望风。该赌场每天从21时许至24时许经营,每天有十几名参赌人员参与赌博。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XX共获利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陈裕祥共获利30000元,被告人颜广森领取工资人民币6000元。2016年6月14日23时许,廉江市公安局民警到场查处,将被告人XX、陈裕祥、庞梓勇、颜广森当场抓获,同时抓获参赌人员刘某1、庞某1、宋某、廖某、李某、刘某2、刘某4、杨某、刘某3、庞某2、肖某1等人,并查获赌场赌资人民币12460元及赌博工具一批;在参赌人员刘某3身上查获赌资人民币2800元,在参赌人员庞某2身上查获赌资人民币400元,在参赌人员肖某2身上查获赌资人民币600元,在参赌人员杨某身上查获赌资人民币400元,在参赌人员刘某4身上查获赌资人民币1900元,在参赌人员刘某2身上查获赌资人民币20元,在参赌人员宋某身上查获赌资人民币200元,在参赌人员庞某1身上查获赌资人民币4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XX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陈裕祥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颜广森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XX、陈裕祥、庞梓勇、颜广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1、庞某1、宋某、廖某、李某、刘某2、刘某4、杨某、刘某3、庞某2、肖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之间的相互辨认笔录及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及证人对赌场现场及赌博工具等的相片指认材料,四名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陈裕祥、庞梓勇、颜广森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陈裕祥、庞梓勇、颜广森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XX、陈裕祥、庞梓勇、颜广森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XX、陈裕祥、颜广森并积极退出赃款,四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颜广森受雇在赌场内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XX、陈裕祥、庞梓勇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颜广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量刑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XX、陈裕祥、庞梓勇、颜广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XX、陈裕祥、庞梓勇、颜广森均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裕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庞梓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颜广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共19180元及被告人XX、陈裕祥、颜广森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共61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赌博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黄祖娟人民陪审员  黄晓云人民陪审员  廖灼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平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