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30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晓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民初1750号原告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土木镇政府后楼109室。法定代表人段胜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刚,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员。被告陈晓玲,女,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光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优惠登记金返还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闻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