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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田某某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39号罪犯田某某,男,1988年2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济南鹏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户籍地山东省禹城市。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五监区服刑。2016年6月28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田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0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向民警汇报思想动态,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团结他犯,讲卫生讲礼貌。自入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田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田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梦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