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丁宇浩与德清县下渚湖街道新琪村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宇浩,德清县下渚湖街道新琪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3311号原告:丁宇浩,男,201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法定代理人:丁某,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系原告父亲。被告:德清县下渚湖街道新琪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德清县下渚湖街道新琪村。负责人:姚连忠。原告丁宇浩与被告德清县下渚湖街道新琪村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丁宇浩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宇浩申请撤诉,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宇浩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丁宇浩承担。审 判 员 沈筱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徐银银代书记员 傅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