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恢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伍伟、刘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伟,刘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564号申请执行人:伍伟,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慧,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2014)仁寿民调确字第8号伍伟与刘慧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在被执行人刘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调确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藜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