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范相成、宋邯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相成,宋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288-3号申请执行人范相成,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丛台区。被执行人宋邯军,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相成与被执行人宋邯军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佟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