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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淄博金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淄博金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殷春雷,伊善美,腾学东,桓台佳泽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保87号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住所地:桓台县东岳路1251号。法定代表人:李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男,199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淄博金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伊善美,经理。被执行人:殷春雷,男,1971年8月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伊善美,女,1963年7月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腾学东,男,195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桓台佳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高爱琴,经理。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淄博金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殷春雷、伊善美、腾学东、桓台佳泽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27702.1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鲁0321财保298号民事裁定,并于10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淄博金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殷春雷、伊善美、腾学东、桓台佳泽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7702.14元,如款项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