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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敬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敬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65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敬平,男,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佛山市三水区。2012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2016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赖树艺,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敬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敬平及其指定辩护人赖树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敬平与何某(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密谋后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名雅苑A座楼下,由郑敬平负责动手,将被害人林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世纪牌红色125C男装摩托车盗走,盗得摩托车后由何某负责销赃。经鉴定,林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33元。2.2017年3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郑敬平伙同何某、欧某(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无牌女装摩托车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锦江豪庭侧门,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双健牌白色女装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李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50元。破案后,该被盗摩托车已被缴回并发还给李某。经鉴定,被告人郑敬平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犯罪时具有限定(部分)责任能力。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敬平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敬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林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敬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何某、欧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车辆登记信息,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说明材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敬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敬平有盗窃前科,本院对其予以严惩。被告人郑敬平在犯罪时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敬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赖树艺所提被告人郑敬平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郑敬平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与同案人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郑敬平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指定辩护人赖树艺所提对被告人郑敬平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均予采纳。移送的白色女装摩托车,经查权属不明,本院不作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敬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移送的铁剪一把,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曾巧珍人民陪审员  韦源江人民陪审员  吴成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