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20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磊、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磊,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20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磊,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希鹏,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园高普路1023号574室。法定代表人:郑健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威,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意龙,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王磊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金属交易中心)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61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磊上诉称,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和解协议》、《撤销投诉声明书》、《入市交易协议书》、《客户协议书》、《白银产品交易规则》、《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公证书》、开户录音等证据,其均不认可。其是被骗后才与广东壹银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的,该和解协议的主体并非被上诉人,因此所约定的管辖条款不适用于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约定的仲裁条款均不适用本案管辖权异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天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贵金属交易中心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称:一、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并非期货纠纷。二、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与上诉人之间达成了仲裁条款。三、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四、被上诉人在《和解协议》中,亦再次确认了仲裁条款。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经审查,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交的《客户报表》、《持仓单、平仓单、限价单、交割单》、《资金流水》等,证实上诉人在取得入市交易资格后,在相关交易平台进行入市交易的事实。而该交易资格的取得,必须是上诉人在网上完成交易帐户的开设,并在相关交易平台提交了入市交易申请及签订《入市交易协议书》后方可取得。故该《入市交易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入市交易协议书》第二十三条载明:“因本协议或本协议的履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客户与交易中心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可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客户协议书》、《入市交易协议书》均约定履行合同时所发生的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纠纷并非由人民法院主管,而应当通过仲裁裁决解决。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敏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