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曹义与被告陈全辉、鄢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义,陈全辉,鄢之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02民初882号原告:曹义。被告:陈全辉。被告:鄢之凤。原告曹义与被告陈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鄢之凤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全辉、鄢之凤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日,被告陈全辉称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20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到2016年12月底还清。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另,借款发生时,被告陈全辉与鄢之凤系夫妻关系。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离婚登记档案信息各一份,本院依���审核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后,对其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全辉向原告借款,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陈全辉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因借款发生在陈全辉与被告鄢之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由于本案中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被告从逾期之日即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全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义借款本金1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鄢之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全辉、鄢之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军人民陪审员 邓永艳人民陪审员 周 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