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刘紫阳、油亿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紫阳,油亿刚,李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刘紫阳,男,汉族,东明县。被执行人油亿刚,男,汉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银生,男,汉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刘紫阳与被执行人油亿刚、李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被执行人东油亿刚、李银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文明于2017年0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罚款决定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上交,本院于2017年05月24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铁山审 判 员 曹金奎人民陪审员 赵佰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