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6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老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老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26刑初14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老六,男,1974年4月6日出生,耿马自治县人,布朗族,文盲,务农,住耿马自治县。因犯走私毒品罪于2008年6月26日被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减刑于2013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13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耿检公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老六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老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老六于2017年6月11日中午,在耿马自治县孟某芒蚌水库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艾某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为红色、1颗为绿色),收取毒资人民币10元;同年6月13日13时至14时许,被告人赵老六再次在上述地点贩卖给艾某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收取毒资人民币20元。经侦查实验,被告人赵老六于2017年6月11日贩卖给艾某的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22克,6月13日贩卖给艾某的1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116克。2017年6月13日15时许,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镇北派出所民警在耿马自治县孟定镇罕宏村芒蚌组路边抓获被告人赵老六,当场从被告人赵老六左前上衣包内的一个1956红塔山烟壳内查获外用红色塑料袋内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一坨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时查获毒资人民币20元。经称量,从被告人赵老六左前上衣包内查获的一坨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3.81克。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认为被告人赵老六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老六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老六因走私毒品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老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质证的户口证明、协查函、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涉案照片,检查、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现金进账单、涉案财物管理入库登记表,毒品数量核定笔录,毒品取样送检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查证属实,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应当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认定民警从被告人赵老六身上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81克也为被告人赵老六贩卖毒品的数量,故被告人赵老六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数量共计4.146克。被告人赵老六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146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老六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的公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老六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老六因走私毒品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老六系以贩养吸人员,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庭审中具有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赵老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老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二、未随案移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81克、毒资人民币20元,由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按规定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学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