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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5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合肥一路同行商旅酒店有限公司与疏桂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一路同行商旅酒店有限公司,疏桂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339号原告:合肥一路同行商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015961(1-1)。法定代表人:王健,总经理。被告:疏桂柏,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一路同行商旅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疏桂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一路同行商旅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一路同行商旅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一路同行商旅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