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民初6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小军与方斌、王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军,方斌,王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6480号原告:李小军,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方斌,男,1985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美,女,198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军与被告方斌、王美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原告李小军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雨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