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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刘晟珲、徐政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晟珲,徐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2208号申请执行人:刘晟珲,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徐政武,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作出的(2017)赣0102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徐政武归还申请执行人刘晟珲借款本金685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自2017年4月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166元、执行费957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政武银行存款704736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徐政武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