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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7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峰、张兰英等与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张兰英,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7268号原告:李峰,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张兰英,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59866757-0。法定代表人:高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该公司法务。李峰、张兰英诉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李峰、张兰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峰、张兰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峰、张兰英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方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