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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书贵与临漳县领军诚信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贵,临漳县领军诚信投资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2087号原告:张书贵,男,1951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临漳县领军诚信投资公司,住所地:临漳县临漳镇西岗村。负责人:黄领军。原告张书贵诉被告临漳县领军诚信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张书贵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71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按月息2.4分支付);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在东后坊表村办一投资公司,被告分别于2013年1月5日借原告现金16600元、10500元,约定利息为三年返一翻,即支付16600元、10500元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款,被告一直予以推诿,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为临漳县领军诚信投资公司,经查该公司没有工商注册登记。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书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8元,退还原告张书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