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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建军与王立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建军,王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631号申请执行人:申建军,住镇赉县。被执行人:王立新,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建军与被执行人王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全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督9号支付令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帮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