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2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立秀、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秀,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皖1122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徐立秀,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住来安县水口镇西王村法定代表人:张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立秀与被执行人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执行,到位案款500000.00元,诉讼费93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皖112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收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终结(2017)皖1122执10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锦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