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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4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月飞与吴鹏鹏、杜昆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月飞,吴鹏鹏,杜昆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4165号原告:赵月飞,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龚清华、王言林,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鹏鹏,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杜昆仑,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月飞与被告吴鹏鹏、杜昆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月飞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月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赵月飞负担。审判员 党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茗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