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申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豪、刘治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豪,刘治国,王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申2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豪,男,汉族,1993年3月10日出生,住民权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治国,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民权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虎,男,汉族,1983年1月12日出生,住民权县。再审申请人赵豪因与被申请人刘治国、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4民终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赵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练 凯审判员 张 霞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