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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8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帅与被执行人王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帅,王荣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8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帅,男,汉族,1988年7月8日生,河津市新耿南街人行家属院*号。被执行人王荣霞,女,汉族,1979年9月13日生,现住山西省河津市新耿南街公路段家属院*号。申请执行人张帅与被执行人王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晋0882民初1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帅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河津长风出租公司登记在王荣霞名下的晋MT23**号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办理买卖、抵押、转让、过户等,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东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柴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