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沈磊磊、石震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磊磊,石震东,鲁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财保121号申请人:沈磊磊,男,汉族,1986年11月7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申请人:石震东,男,汉族,1996年10月22日生,住伊川县。被申请人:鲁荣芳,女,汉族,1973年2月1日生,住伊川县。申请人沈磊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石震东6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担保人刘姜辉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石震东名下位于洛阳新区永泰街以西、翠云路以南唐城御府11幢5-601,房产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屋。查封期间允许使用,禁止转让、变卖、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金额62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刘姜辉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豫C×××××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间允许使用,禁止办理过户、转让、变卖、抵押等手续,查封期限二年。财产保全费3620元,暂由申请人沈磊磊垫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要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