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16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凌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凌凤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6004号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增强,男。被告:凌凤英,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凌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物业服务费本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7.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建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凤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