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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16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凌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凌凤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6004号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增强,男。被告:凌凤英,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凌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物业服务费本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7.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建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凤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