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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5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双鸭山市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鸭山市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5民初272号原告双鸭山市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公司董事长。原告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某某,女,住址四方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鸭山市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现原告双鸭山市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告王某某无固定住址,无法找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鸭山市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双鸭山市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长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应虹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