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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世蓉与被告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蓉,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2248号原告:王世蓉,女,汉族,生于1966年8月30日。委托代理人陈克良,特别授权,四川省广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岳阳路东段118号。法定代表人:陈兴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俊,女,汉族,1971年9月3日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纪光金,男,汉族,1963年5月24日生,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蓉与被告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51元,由原告王世蓉负担。审判员  曾方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